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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越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郭绍平诉蒋木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绍平,蒋木乃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59号原告:郭绍平,男,1957年4月21日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蒋木乃,男,现年约35岁,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绍平诉被告蒋木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绍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绍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绍平负担。审判长  王义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小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