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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赵福英与邱尧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英,邱尧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658号申请执行人赵福英,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邱尧盛,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福英与被执行人邱盛尧(2014)汀民初字第23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现已被本院查封[(2014)汀执行字第1640号案],等待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8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6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洪火审判员  刘富荣审判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仰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