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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公司、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徐恒、马冬平、余卫国、徐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徐恒,马冬平,余卫国,徐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曹景贵,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徐恒,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谯颖。被执行人:徐恒,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马冬平,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余卫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徐慧,女,��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18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徐恒、马冬平的银行存款6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卫国、徐慧的银行存款310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曼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