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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民一初字第0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2395号原告:李某,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李宗,濉溪县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姬某,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贾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