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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李某、萨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李某,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保2号原告孟某,女,1968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干部。被告李某,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萨某,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原告孟某诉被告李某、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李某所有的位于大板镇麻斯他拉嘎查(去林东路南)证号为赤峰市××旗字第XXX号面积为XXX平方米(另有XX亩生产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轮侯扣押,原告用其本人所有的一处房屋(房产证号XX**)进行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某所有的位于大板镇麻斯他拉嘎查(去林东路南)证号为赤峰市××旗字第XXX号面积XXX平方米(另有XXX亩生产用地)建设用地依法进行轮侯扣押,扣押期限为三年,在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二、对原告孟某所有的一处房屋(房产证号XX**)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三年,在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上述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间,原告要求申请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扣手续,如未按期办理,则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于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