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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魏亚x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亚x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00002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亚x,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身份证号码为:xxxxx,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陕飞集团北区桃园小区*栋楼*单元*楼。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4)第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亚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亚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魏亚x酒后乘坐“115”路公交车往彤辉走,在车上和陕飞集团退休职工胡在x高声喧哗,公交车驾驶员杨x对此进行制止。当车辆行驶至文川镇石羊寺公交车站附近时,被告人魏亚x和杨x发生争执厮打,杨x向“110”报警。城固县文川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教导员陈顺x带领民警方x驾驶制式警用面包车,身着制式警服迅速赶赴现场处警。到达现场后,民警按照处警规范言明警察身份,依法执行公务。被告人魏亚x拒不配合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对民警进行辱骂,并声称:“警察算个啥?谁来我也不怕!”。在民警准备将其强制传唤到文川派出所接受调查的过程中,被告人魏亚x用拳头朝陈顺x脖子等处进行击打,后又用脚朝陈顺x腹部、腿部、膝盖部乱蹬、乱踢,致使陈顺x受伤,严重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后在群众的协助下,才将被告人魏亚x带离现场,到文川派出所接受处理。经鉴定,钝性致陈顺x左膝关节损伤属轻微伤。据此,指控被告人魏亚x犯妨害公务罪,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魏亚x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魏亚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亚x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亚x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魏亚x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魏亚x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态度好,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在单位并无不良影响,可依法判处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魏亚x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亚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志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丁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