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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认定王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姚店村**号。委托代理人董琳琳,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祝家村**号。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某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