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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5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与被告赵地虎、钞亚龙、赵团结、王创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钞亚龙,赵地虎,赵团结,王创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462号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委托代理人冯学慧,系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海丽,系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钞亚龙,男,农民。被告赵地虎,男,农民。被告赵团结,男,司机。委托代理人赵拥军,男。被告王创学,男,农民。委托代理人高运平,系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委托代理人董红丽,山西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静,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与被告赵地虎、钞亚龙、赵团结、王创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负担。审判员  陆亚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