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松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文静与被告王秀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静,王秀芹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松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高文静,女,1999年11月18日生,汉族,学生,住锦州市南站新区。法定代理人张敏,女,1978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秀芹,女,78岁,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南站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静与被告王秀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静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文静撤回起诉。免收原告案件受理费2691元。代理审判员 石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鞠端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