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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保字第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易三贵与朴礼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易三贵;朴礼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资中民保字第24号之一 原告易三贵,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资中县。 被告朴礼勇,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资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三贵与被告朴礼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三贵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朴礼勇的相关财产或冻结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价值共计30000元。案外人王英愿以其所有的川XX号自缷货车一辆为原告易三贵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易三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朴礼勇的相关财产或冻结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价值共计30000元; 查封王英所有的川XX号自缷货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太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