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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晓芳与苏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芳,苏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芳,女。被执行人:苏海军,男。本院在执行张晓芳申请执行苏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苏海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红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洪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