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耿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耿某。委托代理人丁文红,女,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海龙。被告孙某,1989年10月30日。委托代理人焦红霞,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沐文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