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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执行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蒋朝贵与赵贤臣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朝贵,赵玄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蒋朝贵,男,195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被执行人赵玄臣,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蒋朝贵与被执行人赵玄臣生命权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人蒋朝贵依漳平市人民法院(2013)漳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玄臣生命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陈利江审判员  张加桂二○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李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