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二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二初字第321号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寸兰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寸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二初字第321号原告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姚源平。被告陈寸兰,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寸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唐晓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