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初字第7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周井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周井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758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号。负责人顾雪金,行长。委托代理人靳海成,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井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周井波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三十九元,减半收取一千二百一十九元五角,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承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卓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