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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孙秀芳与王翠荣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秀芳,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翠荣,女,1971年5月8日出生。上诉人孙秀芳因与被上诉人王翠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53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秀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秀芳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孙秀芳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孙秀芳负担355元(已交纳);由王翠荣负担11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孙秀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军代理审判员  龚勇超代理审判员  曾 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