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5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王某某赡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5205号原告杜某某,女,193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龙渠湾。委托代理人付涛,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王家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赡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羿成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