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雯与谭效格、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雯,谭效格,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立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郓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李雯,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仰辰,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效格,居民。被告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唐马乡陈丙村***号。组织机构代码:69313564-4。法定代表人温宗英。总经理。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立峰,农民。被告杨立峰,农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辖区红星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8076324-3。负责人张丽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井伟,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翟心良,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雯与被告谭效格、杨立峰、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畅销售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书朋独任审理,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雯的委托代理人朱仰辰,被告杨立峰,被告谭效格、华畅销售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立峰,被告永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井伟、翟心良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雯诉称,2014年8月26日16时00分许,被告谭效格驾驶被告杨立峰挂靠于被告华畅销售公司鲁H×××××(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郓赵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事故地点,与对向行驶的原告李雯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原告李雯受伤。事故发生后,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郓城大队处理,出具了郓公交认字(2014)第5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谭效格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雯无责任。该车在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因被告拒绝赔偿,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车损、交通费等共计50000元。被告谭效格、杨立峰、华畅销售公司辩称,发生事故是事实,责任认定是事实,其他同保险公司意见。被告永安保险公司辩称,被告谭效格和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上岗证、营运证、保险单原件,以确认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并提供交警证明原件,证明事故责任划分及事故车辆是否超载,在事故真实,保险公司承保车辆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等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定或约定免赔的情形下,对于原告损失中合法合理且有证据支持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鉴定费、诉讼费等不是本次事故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16时00分许,被告谭效格驾驶被告杨立峰所有的挂靠于被告华畅销售公司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郓赵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郓城县郓赵路3KM+970m处,与对向行驶的原告李雯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原告李雯受伤。该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郓城大队处理,于2014年9月15日出具了郓公交认字(2014)第5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谭效格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雯无责任。原告李雯受伤后,于2014年8月26日至9月5日在郓城诚信(有限责任)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付住院医疗费10259.30元(内含被告杨立峰垫付的2100元),门诊费用20元,支付交通费100元。原告李雯住院期间,由其农民身份的父亲李际怀和母亲霍爱兰护理。2014年11月11日,原告李雯申请对其电动自行车做损失评估。原告的电动自行车经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于2014年12月8日出具了菏郓价鉴字(2014)第165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该车损失为1500元,原告李雯为此支付评估费100元。2014年11月11日,原告李雯申请对其伤情做伤残程度鉴定。2014年12月4日,原告李雯的伤情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了德衡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472号李雯伤残程度等事项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李雯道路交通事故致“双侧下颌头骨折”遗留轻度张口受限属十级伤残;护理时间拟为自伤后30天,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拟为二人,余时间护理人员拟为一人;4颗牙齿继续治疗费用预计需人民币800元/颗,更换周期为十年左右。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400元,交通费400元,检查费480元。2014年12月10日,郓城县人民法院技术室对该鉴定书予以确认。原告李雯于2012年2月1日,在郓城县唐塔街道西苑社区,租赁西苑社区段连珍位于华灵佳苑小区对过院落内的房屋一间,租赁期限至2015年2月1日止。其并于2012年3月起,在位于郓城县西门街中段的刘保申经营的郓城县百家丽装饰门市部工作,工作至2013年8月份。2013年9月1日,原告李雯又与位于郓城县西门街中段路东田培华经营的郓城县姜玉坤眼镜店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工作至今。其受伤前三个月月均工资为2960元原告在起诉时,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车损、交通费等共计50000元。在审理中,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车损、交通费等共计95505元。2014年2月20日,被告华畅销售公司为鲁H×××××重型牵引车在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交强险一份和不计免赔条款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一份,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2月23日零时起至2015年2月22日24时止,不计免赔条款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保额为500000元。2014年2月20日,被告华畅销售公司为鲁H×××××号挂车在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条款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一份,保险期间自2014年2月23日零时起至2015年2月22日24时止,不计免赔条款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保额为50000元。另查明,201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264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消费支出额为7393元,山东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为40500元,菏泽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市内出发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郓城大队郓公交认字(2014)第5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原告李雯在郓城县诚信(有限责任)医院住院结算单一份、门诊单据一份、诊断证明一份、病历一份、费用清单一份,原告李雯及其护理人李际怀、霍爱兰户籍证明各一份,菏郓价鉴字(2014)第165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评估费单据二份;德衡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472号李雯伤残程度等事项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单据一份、菏泽开发区中心医院检查费单据一份;郓城县百家丽装饰门市部、郓城县姜玉坤眼镜店的营业执照各一份、原告与郓城县百家丽装饰门市部、郓城县姜玉坤眼镜店签订的劳动合同各一份、原告与段连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郓城县唐塔街道西苑社区原告在该社区居住的证明一份、原告在郓城县百家丽装饰门市部的工资单6份、原告在郓城县姜玉坤眼镜店工资单12份;被告谭效格的驾驶证、运输资格证各一份,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车证各一份。赵庆林与被告华畅销售公司签订的挂靠经营合同一份、被告杨立峰与赵庆林签订的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华畅销售公司和被告永安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三份等记录在卷,足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郓城大队郓公交认字(2014)第5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谭效格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雯无责任。经当庭认证,双方均无异议,应认定为有效证据。因该事故的发生在被告谭效格所驾驶的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和不计免赔条款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事故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在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内进行分项赔偿。对于原告损失中超过交强险部分由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按照其与被告华畅销售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和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由实际车主被告杨立峰赔偿。被告谭效格系被告杨立峰雇佣的司机,依法不予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畅销售公司系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也是被挂靠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华畅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予支持。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在庭审中对菏郓价鉴字(2014)第165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德衡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472号李雯伤残程度等事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均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视为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故对菏郓价鉴字(2014)第165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德衡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472号李雯伤残程度等事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原告用药中有大量营养性用药,系非医保类用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原告李雯自2012年2月起就郓城县百家丽装饰门市部、郓城县姜玉坤眼镜店工作,至今已经两年多,被告永安保险公司也在庭审中认可原告在郓城县百家丽装饰门市部、郓城县姜玉坤眼镜店工作,故对原告的残疾标准,应当按照城镇居民计算,其误工按照其实际收入计算。根据原告李雯的诉请及其提供的证据和计算标准,可以确定的原告李雯的损失有:医疗费用(包括继续治疗费)14279.30元、误工费9480元、护理费44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残疾赔偿金56528元、车损1500元、交通费500元、检查费480元、鉴定费2400元、评估费100元,合计90005元。因该事故造成原告伤残,为其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均造成一定的影响,且该事故车辆系以被告华畅销售公司作为经营单位来进行商业经营,故该事故车辆已具备单位经营性质,酌定被告永安保险公司赔偿其精神抚慰金4000元,共计94005元。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在鲁H×××××重型牵引车的交强险限额内应赔偿原告李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误工费9480元,护理费4438元,残疾赔偿金56528元,车损15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86446元。余额除检查费、鉴定费、评估费外为4579元,由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在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不计免赔条款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检查费480元、鉴定费2400元、评估费100元,合计2980元,由被告杨立峰赔偿,因被告杨立峰为原告垫付2100元应予以扣除,再由被告杨立峰赔偿原告李雯8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鲁H7F5**重型牵引车的交强险限额内应赔偿原告李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车损、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6446元。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汇入郓城县人民法院的账户;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鲁H7F5**(鲁H7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不计免赔条款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579元。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汇入郓城县人民法院的账户;三、被告杨立峰赔偿原告李雯检查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共计880元,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94元,原告李雯承担45元,被告杨立峰承担1049元(被告承担部分已由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书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文瑶注: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件,原告李雯各项费用清单及计算方法:1、医疗费用10259.30元+20元+800元/次×5次(牙齿的继续治疗费用)=14279.30元2、误工费9768元计算公式(原告诉请9480元):2960元/年÷30天×99天=9768元(注:2960元为原告受伤前三个月平均工资,99天指原告2014年8月26日受伤至2014年12月4日定残前一天的误工天数)。3、护理费4438元计算公式:40500元/年÷365天×(30天+10天)=4438元(注:40500元为2013年度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10天指原告住院期间二人护理的天数,30天指原告一人护理的天数)。4、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计算公式:10天×30元/天=300元(注:10天为原告住院治疗的时间,30元为菏泽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市内出发每人每天补助费标准)。5、残疾赔偿金56528元的计算公式:10620元/年×20年×10%=56528元。(注:10620元为2013年山东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为原告的赔偿年限,10%为原告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6、车损1500元。7、交通费500元.8、检查费480元。9、鉴定费2400元。10、评估费100元。11、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94005元。13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