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忠林与被执行人李晓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忠林,李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00001号(2015)长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许忠林,男,192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兴隆山镇新农村六社。被执行人李晓光,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春市兴隆山镇新农村高家窝堡屯。申请执行人许忠林与被执行人李晓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3年12月30日在张秀华(系被执行人李晓光之妻)存折中划至本院被执行人李晓光的占地补偿款972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许忠林死亡,经长春市忠信公证处公证许忠林在该案的赔偿款139030.30元人民币由许珍秀、许文明继承,现二继承人书面申请将执行到法院97200.00元人民币退给二继承人后余款放弃并要求终结此案执行。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巍审 判 员 都 毅代理审判员 李洪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聂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