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林赛华与被告何金香、何德已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赛华,何金香,何德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林赛华,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何金香,女,39岁,汉族,住连江县。被告何德已,男,42岁,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赛华与被告何金香、何德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赛华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赛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清秀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