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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何治桥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治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治桥,2012年7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4)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治桥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寇志农、马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治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0日3时左右,被告人何治桥窜至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110号大院内实施盗窃,在该房间客厅内盗得现金600元后,又至主卧室内进行实施盗窃时惊醒了在卧室睡觉的张某甲夫妇;为抗拒抓捕,被告人何治桥用其随身携带的夺刀将张家父子二人划伤,后被赶至的群众挡获。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家父子一人为轻伤二级,一人为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何治桥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累犯,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治桥辩称自己没有盗窃600元现金,刀也不是自己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何治桥窜至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110号大院内实施盗窃。在该房间客厅内盗得一裤包内现金600元后,又进入主卧室内进行实施盗窃时惊醒了在卧室睡觉的张某甲夫妇;为抗拒抓捕,被告人何治桥用一把夺刀将张某甲、张某乙父子二人划伤,之后被闻讯赶至的群众挡获。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乙为轻伤二级,张某甲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书证及其他证据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后,被害人之一的王某在案发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10日3时左右接110指令,赶至顺庆区果城路110号大院将犯罪嫌疑人何治桥抓获的事实。辨认笔录、被告人何治桥对现场的指认照片和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证人艾某、被害人王某、张某乙、张某甲对被告人何治桥进行辨认,均辨认出何治桥就是2014年9月10日凌晨3时左右进入被害人家中行窃,后被发现,用刀将张某甲、张某乙划伤的嫌疑人。何治桥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何治桥案发当晚盗窃的现金人民币600元予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乙的事实。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关于张某乙、张某甲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乙、张某甲于2014年9月10日在其家中所受之伤分别为轻伤二级、轻微伤。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10日凌晨3点左右,自己与老公张某甲、儿子张某乙在家里睡觉,一个男的进入主卧室偷东西把张某甲惊醒了,张某甲吼了一声,就起来把贼抓住,那个贼手里拿了一把刀,张某甲喊那娃儿把刀放下,但那贼不放,一直拿着刀在舞,儿子张某乙也从卧室跑出来,看到这个情况就去抢那个贼手里的刀,他们三人扭住一起,自己就跑到窗边去喊人,一会儿小区的人就来了,那个贼也被制服了,刀也被抢了下来,张某甲和张某乙都被那个贼用刀伤了,然后自己就报了警。证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10日凌晨3点左右,自己听见父母卧室有打斗声,就起来看见自己父母将一个贼按在门上,贼想跑,他手里拿着一把大约40多公分的开封尖刀,自己就想去抢刀,那贼用刀乱舞,自己手指被割伤,左臂被划伤,自己的父亲将贼按住,贼又咬了自己左小臂一口,并用右手卡住自己的脖子,并威胁自己父亲说掌握了自己的命脉,如果再动就与自己同归于尽。自己母亲已打了110,并将邻居喊来,这个贼才松手。自己父亲右手虎口被割伤,左大腿被划伤。证人张某甲的陈述,其证实的基本事实与王某、张某乙所证实的一致。并证实自己放在客厅内裤包里的600元钱被这个贼偷了,后来在贼身上搜出来了。证人艾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10日凌晨4点左右,自己居住的小区果城居家中睡觉,突然听到对面楼上在喊抓贼,自己就跑到对面楼上,看见一家屋里父子二人将一个贼按住,地上、墙上有很多血。一会儿110的就来了,那娃儿手里还拿了一把刀。证人赵某某的陈述,其证实的事实与艾某所证实的事实一致。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何治桥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10日凌晨2、3点钟,自己想找一件衣服穿,就走到平城街天成假日酒店附近一个居民楼,走到大约3、4楼的样子,见一家居民没有关好门,自己就推门进去,客厅没有人,从客厅一条裤子内拿了600元钱放进裤包里,又进了一间卧室,自己去拿放在床头的裤子时,睡在床上的人醒了,另一间卧室的人也来了拿了一把刀对着自己冲过来,自己就将刀抢了过来,然后他们两个人就按住自己打,自己就用嘴咬了其中一个人。后来刀也被他们拿走了,警察来后就将自己带走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治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时被失主发现,为了抗拒抓捕当场持刀将他人刺成一人轻伤和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治桥犯抢劫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治桥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治桥关于自己没有盗窃600元现金,刀也不是自己的辩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治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8年9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军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人民陪审员  申晓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