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立二民申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仇东风与赵丽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仇东风,赵丽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立二民申字第001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仇东风。委托代理人:范智成,男,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丽红。再审申请人仇东风因与被申请人赵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朝民二终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仇东风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请求1、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仇东风、赵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改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虽然仇东风称该笔欠款经双方算帐已经还清。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自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仇东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仇东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文沅代理审判员 倪敬海代理审判员 蔡兴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尚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