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宗煌与被告XX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煌,XX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52号原告陈宗煌,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XX彬,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煌与被告XX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宗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宗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宗煌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荣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