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佰臣与马海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佰臣,马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民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朱佰臣,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溪河镇。被执行人马海龙,男,1984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朱佰臣与被执行人马海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海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 亮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黄晶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范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