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调确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金宏亮、童克水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宏亮,童克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027号申请人:金宏亮,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童克水,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申请人金宏亮、童克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金宏亮、童克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4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金宏亮一次性赔偿童克水:医药费凭发票支付(已履行完毕);二、金宏亮一次性赔偿童克水:汽油机车维修费600元,误工费562.5元(已履行完毕);三、金宏亮、童克水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婧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