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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靳聚廷与张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聚廷,张秀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98号原告靳聚廷,男,1950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玉海,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变更、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张秀山,男,约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靳聚廷与被告张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聚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秀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聚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聚廷撤回对被告张秀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聚廷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