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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05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闫某与彭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彭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赣民初字第05684号原告闫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传通,赣榆县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居民。原告闫某与被告彭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雪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传通、被告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某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恋爱期间,被告致原告怀孕,原告与被告举行婚礼。婚礼时原告共带去嫁妆等物品折合人民币27509元。由于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与其他女孩有不正当关系,对原告不管不问,经原告多次劝说无效。现原告要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嫁妆等物品折合人民币27509元。被告辩称,因为结婚,被告方花费近40000元,不同意返还原告嫁妆。经审理查明,原告闫某、被告彭某2014年3月自由恋爱,××××年××月××日举行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举行婚礼不满一个月,双方发生矛盾,原告离开被告家。举行婚礼时,原告的嫁妆有价值2380元索伊精铜管冰箱一台、价值1680元美的全自动洗衣机一台、价值4100元海信50寸液晶电视一台、价值790元美的微波炉一台、价值5600元美的空调一台,价值1800元桌椅一套、价值2600元沙发一套、价值100元穿衣镜一个、价值1200元电视柜一个、价值200元鞋柜一个及盒底(四床裤子、四床被罩、六条枕巾、床上三件套、三个抱枕、三个枕头、一件棉衣)。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嫁妆等物品折合人民币27509元。被告辩称,被告方因为结婚花费近40000元,不同意返还原告嫁妆。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发票等证据证实,经本院开庭质证及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闫某与被告彭某在未经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嫁妆属原告个人财产,现在被告处,被告应返还原告,以返还实物为宜。被告辩称因结婚花费近40000元,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此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故对原告闫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嫁妆:索伊精铜管冰箱一台、美的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信50寸液晶电视一台、美的微波炉一台、美的空调一台,桌椅一套、沙发一套、穿衣镜一个、电视柜一个、鞋柜一个及盒底(四床裤子、四床被罩、六条枕巾、床上三件套、三个抱枕、三个枕头、一件棉衣)返还原告闫某。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彭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姜超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