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邹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申强,男。被告叶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叶某某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素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魏海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