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商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赖慧珍与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新安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慧珍,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新安江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1516号原告赖慧珍。被告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新安江分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新安财富城。负责人唐晓曦。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慧珍与被告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新安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慧珍撤回对被告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新安江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赖慧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傅千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