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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诉张忆恩金融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法定代表人朱朝晖。委托代理人周翼娜,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闻泳,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黎天恩,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忆,男,汉族。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各自义务:1、被执行人黎天恩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截至2014年11月3日的借款本金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45522.19元(自2014年11月4日起的罚息及滞纳金,以138711.47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还款利率计付)、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100.5元、律师代理费10979.48元;2、被执行人陈忆对黎天恩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2248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黎天恩、陈忆所有的价值160850.17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旭华审 判 员  许 光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