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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执恢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刘琪与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琪,李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恢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刘琪,女,1989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海波,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雨法民一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琪与被执行人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6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海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海波在2014年6月3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4年9月18日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刘琪以被执行人李海波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同日立案,2015年1月4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雨法民一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海洋审 判 员  廖继钰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