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辽县民初字第0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奎宏、李素荣、吴世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县民初字第01800号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辽鞍路63栋3-1号。法定代表人:孟宪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晓满,该公司吉洞峪支行负责人。被告:刘奎宏,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李素荣,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吴世财,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东农商银行)诉被告刘奎宏、李素荣、吴世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东农商银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东农商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缓交),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屈志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