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勇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号罪犯吴勇,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德江县人,初中毕业,住贵州省德江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作出(2011)杭江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2012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吴勇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1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