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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孙磊与王景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磊,王景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孙磊。被告:王景向,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磊与被告王景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孙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单振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