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某甲诉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英,黄荣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9号原告黄水英,女,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黄荣发,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水英诉与被告黄荣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水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水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水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黄水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