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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某甲诉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英,黄荣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9号原告黄水英,女,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黄荣发,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水英诉与被告黄荣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水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水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水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黄水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