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八民一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徐彪与张永清、孔正欠款纠纷判决书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八民一初字第01074号原告:徐彪(非凡铭家木地板店经营者),男,1980年2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永清,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孔正,男,1994年4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身份证号码。原告徐彪诉被告张永清、孔正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6日立案受理,2014年12月24日依法由审判员陈习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波、被告张永清、孔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3年年底张永清给非凡铭家木地板店经营者徐彪出具欠条一张,其内容为:今欠木地板货款壹万零柒百元(10700元)。同心装饰。张永清。由于该货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10700元。另查明:2013年9月5日孔正代表同心装饰与XX小区XX-XX-XX室的高望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工程合同。2014年1月5日张永清、孔正以同心装饰名义与吴明镜签订了一份付款协议,该付款协议内容主要是同心装饰在给吴明镜的房屋装修时有些地方出现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达成的处理协议。2013年4月到6月的一段时间孔正负责同心装饰往来账目记录,2013年7月起到2014年1月止由蒋莉负责同心装饰的往来账目记录,在蒋莉负责记录的账目中从2013年7月起到2013年8月10日止,蒋莉、张永清、孔正三人一共核对账目5次,每次核对后均由三人共同签字确认,此后三人未再共同核对账目。同心装饰在对外经营期间印发的有同心装饰的宣传册,在该宣传册上印有张先生和孔先生的电话号码,并且张永清、孔正均以同心装饰的名称印发了名片,名片上预留的电话号码与宣传册上预留的电话号码一致。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在(2014)八民一初字第00575号史广平诉张永清、孔正欠款(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已认定张永清与孔正系合伙经营同心装饰。同心装饰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张永清与孔正间是合伙关系还是孔正是张永清雇佣的职员;2、孔正应否对张永清出具的欠条承担责任。对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孔正虽主张其是张永清雇佣的职员,但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从张永清提交的账本来看,在账目中每月都记载有“付蒋工资”这一支出项目,但是账目上也没有任何一笔账目显示孔正从同心装饰开取了工资,如孔正确实是张永清雇佣的职员,张永清应每月支付孔正工资,但孔正却一次工资也没有领取,这明显不符合常理。且如果孔正是张永清雇佣的职员,那么账目核对只需要会记蒋莉和张永清二人核对后签字确认后就可以了,不再需要雇员孔正签字确认。孔正辩解由于其支取了钱款,所以核对账目时其也签字,但正常情况下,作为张永清雇佣的职员,如从店里支取钱款后只要事后凭相关票据冲抵支取的款项就可以了,不会每次核对账目后都让由三人共同签字确认。如果张永清与孔正系合伙关系,那么账目核对就需要会计蒋莉和合伙人张永清、孔正共同签字认可。从同心装饰印发的宣传册看,如孔正只是张永清雇佣的职员,在正常情况下同心装饰的宣传册上一般是不会印上普通职员的名字和联系电话的。故依据张永清提交的相关证据,按照符合常理的判断标准本院认为张永清与孔正间应是合伙关系。且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4)八民一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中已认定张永清与孔正系合伙关系,现该判决书已生效。故张永清与孔正间应是合伙关系。对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由于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永清与孔正系合伙经营同心装饰,且本案所欠债务也是在合伙经营期间因合伙经营所欠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故孔正应当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永清、孔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徐彪欠款10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为34元,由被告张永清、孔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习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家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