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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4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第一原告孔宪杰、第二原告唐钰与被告李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宪杰,唐钰,李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第一原告孔宪杰、第二原告唐钰与被告李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前民初字第4300号第一原告孔宪杰,女,1960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前郭镇育才街,身份证号码。第二原告唐钰,女,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现住前郭镇育才街。被告李金明,男,1953年生,汉族,现住前郭县深井子镇腰井子村。第一原告孔宪杰、第二原告唐钰与被告李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第一原告孔宪杰、第二原告唐钰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金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第一原告孔宪杰、第二原告唐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单灵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晨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