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高彤与天津市腾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彤,天津市腾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高彤,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晓蕊,天津康美林食品有限公司出纳员。(原告之妻)被告天津市腾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长青里2号。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焱彤,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洲(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彤诉被告天津市腾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贵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冠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