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欧某某某、李某、袁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袁某,徐某,欧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袁某,住湖南省平江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住湖南省平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欧某,住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龙开茂,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4)2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袁某、徐某、欧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袁某、徐某、欧某等人在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荣生商务酒店502房内开设赌场,以“三公大吃小”聚众赌博,由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派牌和“抽水”,每盘抽水100元,每盘赌注由1000元至2000元不等;由被告人徐某、袁某、欧某负责在赌场内“放数”,每放出2000元即收取100元作为利息。2014年8月25日凌晨,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时,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甲、袁某、徐某、欧某及参赌人员林某、黄某、宾华平、匡某甲、晏某、吴某、蒋某、彭某、刘某、李某丙、欧阳广利、匡某乙等共16人,起获赌资3066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袁某、徐某、欧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结合四被告人如实供述等情节,对被告人李某甲、袁某、徐某、欧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袁某、徐某、欧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四被告人��未事前合谋,也无明确分工,没有固定的赌博场所,社会危害性较小;2.赌博场所与赌博用具均不是被告人欧某提供,其也没有参与赌博,其当天只是在赌场放数,所起的作用较小;3.本案赌资不大;4.被告人欧某是初犯;5.被告人欧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欧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袁某、徐某、欧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另查明,本案所扣押的四被告人的赌资为151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荣生商务酒店交班表;参赌人员林某的陈述及其对被告人徐某的辨认笔录;参赌人员宾华平的陈述及其对被告人袁某、欧某、徐某的辨认笔录;参赌人员吴某的陈述及其对被告人李某甲、欧某、徐某的辨认笔录;参赌人员刘某的陈述及其对被告人李某甲、欧某、徐某的辨认笔录;参赌人员蒋某的陈述及其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参赌人员黄某、匡某甲、晏某、彭某、李某丙、欧阳广利、匡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袁某、徐某、欧某的供述及其相互之间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甲、袁某、徐某、欧某对赌博地点、赌博工具、涉案赌资的照片签认;被告人李某甲、袁某、徐某、欧某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袁某、徐某、欧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袁某、徐某��欧某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四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欧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赌资151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均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璇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江静敏洪秀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确定罚金数额的根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涉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