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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晓磊与曲洪本、曲洪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46号原告刘晓磊,居民。被告曲洪本,居民。被告曲洪宽,居民。被告曲洪芹,居民。被告刘新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磊与被告曲洪本、曲洪宽、曲洪芹、刘新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