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回一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甲、石某乙与被告田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回一初字第195号原告石某甲,男,1969年4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132335196904070736,汉族,平山县大吾乡田兴村人,农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系原告石某甲妻子。原告石某乙,男,1971年5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132335197105203316,汉族,平山县大吾乡田兴村人,农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石某丙,女,系原告石某乙妻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郝先进,石家庄市平山诤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石某丁,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石某乙与被告田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甲、石某乙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甲、石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石某甲、石某乙负担。审判员 檀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冬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