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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刑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罪犯毛得安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得安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2015)甘刑执字第32号罪犯毛得安,男,彝族,生于1969年9月7日,高中文化,四川省泸定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泸定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毛得安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得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学习成绩较好。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学习生产��术,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由于该犯表现突出,2014年上半年获得行政“表扬”奖励一次,折合计分10分。在年度计分考核中,2013年6月至12月计分考核得分27分,2014年1月至10月计分考核得分53分。累计得分90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批示表、计分考核表、缴款单、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毛得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得安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军审判员 翟光梅审判员 陆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杉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