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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执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林佩中与卜文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佩中,卜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00872号申请执行人林佩中,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卜文友,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0565号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卜文友在银行的存款85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XX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