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杜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赞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甲,群众,系农民。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1日被逮捕,2014年11月28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辩护人马印朋,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4)第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及其辩护人马印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杜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39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旭光学校路段时与被害人冯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经鉴定,被害人冯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杜某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无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赞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赞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赞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杜某甲户籍证明;证人白某、杜某乙证言;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被告人杜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瑞英审 判 员 XXX人民陪审员 王磊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浩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