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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襄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一般代理。被告:曲某某。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宏人民陪审员  连晶晶人民陪审员  龚维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