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4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4820号原告王某某,女,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满某某,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