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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4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4820号原告王某某,女,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满某某,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