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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恩诉被告周建宣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恩,周建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第320-1号原告李红恩,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周建宣,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禹州市。原告李红恩诉被告周建宣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红恩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建宣的豫K683**号重型自卸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周建宣的豫K683**号重型自卸货车;二、查封担保人朱惊涛的豫K-FB6**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诉讼期间允许担保人使用该车,但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或毁坏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齐克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