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万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005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刑诉(2014)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万某窜至本辖区洪山小区中青网络家园(烈火店)网吧内,趁被害人陈某甲不备之机盗得其HTC牌S710e型移动电话1部后逃离。经鉴定,上述被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800元。2014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万某窜至本辖区宁康路五环服装店内,趁被害人胡某不备之机盗得其华为牌P6型移动电话1部后逃离。经鉴定,上述被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1300元。2014年7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万某窜至本辖区沌阳路三元茶座内,趁被害人肖某不备之机盗得其HTC牌T328型移动电话1部后逃离。经鉴定,上述被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350元。2014年7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万某窜至本辖区联城路联友电脑店内,趁被害人陈某乙不备之机盗得其店内的苹果牌5S型白色移动电话1部后逃离。经鉴定,上述被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2900元。2014年8月7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窜至本辖区奥星电脑店内,趁被害人杨某不备之机盗得其苹果牌5S型金色移动电话1部后逃离。经鉴定,上述被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2700元。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万某被抓获。部分赃物已被销赃,赃款均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抓获及破案经过、搜查笔录、价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余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