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春诉被告昌图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春,昌图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铁银行初字第00019号原告:李晓春,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昌图县。被告:昌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昌图县政府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险峰,系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董广武,系该县法律顾问。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证据,质证,辩论,最后陈述,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春不服被告昌图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协商后欲达成协议,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晓春负担。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樊珈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