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中法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王应蛟与四川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夏瑞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蛟,四川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夏瑞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中法民初字第236号原告王应蛟。委托代理人陈俊宏。委托代理人覃树攀。被告四川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瑞阳。被告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国。被告夏瑞阳。原告王应蛟因与被告四川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洋公司)、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公司)、夏瑞阳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王应蛟诉称,2013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瑞洋公司自愿解除了《工程承包意向协议书》,并就原告已向瑞洋公司预交的工程保证金850万元退款事宜与三被告达成退款协议书,约定瑞洋公司在2014年5月底付清所有款项,并约定了违约金,同时约定正德公司、夏瑞阳对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瑞洋公司未按约定退还保证金,请求:判令瑞洋公司偿还原告欠款850万元及资金利息;判令瑞洋公司因原告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正德公司、夏瑞阳对前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王应蛟于2014年12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付款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应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应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1,300元减半收取35,650元,由原告王应蛟负担。审 判 长 周朝阳审 判 员 何顺红人民陪审员 朱成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斌 微信公众号“”